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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;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(審批)的,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(審批)文件經營;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(審批)的,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。
章程、協議、申請書記載的經營范圍:化工原料加工(生產銷售腐植酸系列產品);飼料原料添加劑;飼料原料、橡膠原料及制品、建筑材料、化工產品(危險、遏制素化學品除外)銷售;進出口業務(需前置許可的項目除外);機械設備加工、銷售;煤炭購銷;泥炭腐植銷售;無存儲設施及場所經營、烴化物、甲醇、二氧化碳、氨水、酒精、鹽酸、雙氧水、液堿、液氨的銷售